法评 | 田赋:当供电规则遇上刑事司法——窃电量计算的路径与边界
其他窃电行为虽然干扰了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但并没有使电流脱离电表的电流路径。此时,电表标定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就具有了重要的参考价值。电表标定电流值是与用户申请的用电负荷相匹配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用户的供电容量上限。以这个参数作为计算窃电量的基准,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计量装置失效而导致的无参考依据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供电企业在为用户提供电力服务时,对用户用电潜力的预设。
例如,用户申请的用电负荷决定了供电企业为其配置的电表标定电流值,该电流值对应的容量就是用户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使用的电力上限。当用户通过其他窃电行为干扰计量时,以这个容量为基础计算窃电量,能够大致框定用户可能窃用的电量范围,避免了因计量不准而导致的窃电量计算无据可依的困境。
二、盗窃司法解释关于窃电量的确定方式及底层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电力的窃电量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其核心是采用 “对比法”。当盗窃电力的数量无法查实的时候,以盗窃前正常用量与盗窃后计量用量的差值来推算窃电量。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前正常使用满六个月,那么就按照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以此推算盗窃数额;如果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那么就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来推算盗窃数额。
例如,某用户在盗窃电力前的3个月月均用电量为500千瓦时,在盗窃行为发生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电量为1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窃电量就可以按照(500-100)乘以盗窃月数来推算。假设经过调查确定该用户的盗窃行为持续了2个月,那么其窃电量就是400千瓦时乘以2,等于800千瓦时。
司法解释采用这种“对比法”计算窃电量,其核心逻辑是“尊重计量数据的基础作用”。这种逻辑建立在对用户用电行为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假设之上。
在窃电行为发生前后,如果计量装置没有被完全破坏,仍然具有部分记录功能,或者能够通过前后数据的对比来还原用电情况,那么计量数据就是计算窃电量的重要依据。司法解释认为,历史的正常用量能够反映用户在正常情况下的用电水平,而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用量则是受到窃电行为影响后的结果。通过两者的差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因窃电行为而少计的电量,也就是窃电量。这种方式更贴近于“实际消耗与计量记录的偏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窃电行为对计量结果的影响。
此外该方法默认“用户用电习惯具有连续性”,即如果没有发生窃电行为,用户的用电量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遵循其以往的用电规律。而盗窃行为是打破这种连续性的唯一变量,因此,盗窃前后的用电量差值可以直接归因于窃电行为。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对于大多数用户来说,其用电需求和用电习惯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剧烈的变化,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家庭人口增减、企业生产规模调整等。
从盗窃行为的主观目的来看,窃电者实施窃电行为的核心诉求是降低用电成本以谋取非法利益,这就决定了异常用电量的激增必然集中发生于窃电时段内。基于此,采用窃电前平均用电量作为计算基准,不仅符合窃电行为的客观规律,也能够有效避免因计算方式不当导致的窃电量虚增问题。
三、两种算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误差
(一)供电营业规则算法的误差来源
供电营业规则按照设备额定容量或电表标定容量计算窃电量,但在实际情况中,设备的实际功耗往往与额定容量存在差异。设备可能处于轻载、空载状态,或者用户并没有同时启用全部设备,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实际消耗的电量低于按照额定容量计算的结果,从而使规则计算出的窃电量高于实际窃电量。
例如,某工厂私接了一台额定容量为10千瓦的设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生产需求的变化,该设备大部分时间处于半负荷运行状态,实际平均功耗仅为5千瓦。如果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以额定容量10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窃电量,那么计算结果将会是实际窃电量的两倍,产生了较大的误差。这种误差的产生是因为规则没有考虑到设备实际运行中的负荷变化,简单地以额定容量作为计算依据。
(二)司法解释算法的误差来源
司法解释的“对比法”依赖于“盗窃前后用电习惯一致”这一假设,但在实际生活中,用户的用电情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导致用电习惯的连续性被打破。季节变化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例如在夏季,由于使用空调等电器,用户的用电量会大幅增加;而在冬季,取暖设备的使用也会使用电量上升。此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如扩大生产规模、调整生产计划等,也会导致用电量发生较大波动。
在这些情况下,盗窃前后的用电量差值并非完全由窃电行为导致,其中可能包含了正常的用电变化因素。例如,某用户在冬季进行窃电,盗窃后恰逢冬季取暖期,按照正常情况,其用电量本应上升,但由于窃电行为导致计量偏低,此时通过“对比法”计算出的差值可能会低估实际的窃电量。这种因用电连续性假设破裂而产生的误差,会影响窃电量计算的准确性。
四、司法实践的选择
从法律层级来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层级。而供电营业规则属于电力行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从法律层级的角度来讲,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从司法实践看,民事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供电营业规则可作为违约金、补交电费等民事责任的依据,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法院更倾向于适用盗窃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便供电公司依据营业规则出具了窃电金额报告,若缺乏事实依据或未经用户确认,法院亦不予采纳,而是参考历史用电数据等客观证据,按照司法解释的方法推算。参见:(2023)粤20民终4117号、(2016)辽09刑终169号、(2022)辽0111刑初189号。
在无法查实具体窃电量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推算盗窃数额时,通常会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推算方式。例如,选择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起始时间、用电量等数据进行计算。供电公司作为被害单位,其自行作出的窃电量或金额计算结果,因缺乏中立性,不能作为唯一或决定性依据。法院更注重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和其他客观证据来认定盗窃数额。参见:(2016)辽09刑终169号、(2023)粤20民终4117号。
五、计算的前提:窃电起始时间的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窃电电量计算方法的适用,以能够准确判定窃电起始与持续时间为前提要件。若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记录或其他有效证据确定窃电时间,则不得适用该规则中的计算方式进行电量核定。
反观司法解释确立的窃电量计算方法,因其能够最大限度还原实际窃电情况,既契合司法证据的规范性要求,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窃电时长的情况下,具有显著优势。然而,根据司法解释,计算公式为:窃电量=(盗窃前月均正常用量-盗窃后月均计量用量)×窃电月数。该计算方法有效运用的核心前提,在于精准锁定窃电起始时间。因此,为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必须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减少因窃电起始时间认定模糊而产生的计量误差。
当电能表未能记录用电异常波动时,可综合多元证据链确定窃电起始时间:首先,涉案当事人对窃电起始时间的一致陈述,作为关键言词证据,能够为时间认定提供直接支撑。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在无串供可能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直接锁定窃电行为的起始时间节点,尤其适用于多人共同参与窃电且形成稳定供述的案件。其次,结合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凭证、特定时段用电量未显著增长等客观书证,从侧面印证窃电行为的起始节点。例如,当企业购置高能耗生产设备后,同期电费支出却未呈现合理增长趋势,通过调取设备采购合同、物流运输记录、设备安装调试工单等证据,可逆向推算窃电行为的起始时间。此外,电力部门的巡检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智能电表的后台数据异常波动日志等,也能作为重要的辅助证据。
在确定窃电时间上,需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所有认定时间的相关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这不仅要求证据在数量上形成完整闭环,更强调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在证据存在瑕疵或证明力不足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时间进行确认,以此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与程序正义。
六、结论
供电营业规则与盗窃司法解释中的窃电量计算方法,本质上是不同法律层级、不同适用场景下的制度设计。供电营业规则以行为类型为导向,通过设备参数与时间的乘积快速界定窃电量,适应了电力行业管理的效率需求;司法解释以“对比法”为核心,依托计量数据连续性推定窃电量,更贴合司法证据规范与权利保障理念。
两种方法的实践误差均源于对“理想状态”的假设——规则假设设备满负荷运行、时间认定精准,司法解释假设用电习惯稳定、计量数据有效。这些假设与复杂现实的差距,凸显了窃电起始时间认定的关键价值:它既是规则适用的前提,也是司法解释“对比法”精准度的保障。
通过对各类证据的严格审查与细致核验,窃电起始时间的认定精准度必将持续提升。这一关键环节的精进,将直接推动供电营业规则与盗窃司法解释中两种窃电量计算方法的误差边界不断收窄,使测算结果更贴近客观实际。在此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对每一起窃电案件的电量认定与责任裁决都能更贴合案件真相,最终实现个案层面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既有力维护供用电秩序,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两种计算方法在精准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发挥其应有价值。
律师介绍
田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企业合规业务,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执业以来,曾为原国家电网公司高管崔某、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高管朱某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方案,在董某开设赌场案、CCFOX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设赌场案、包头凯越煤矿非法采矿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同时协助被诈骗人员及多家企业进行刑事控告,累计涉案金额已有数亿元。在总结和借鉴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有效地服务企业家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方法,特别是对于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有着丰富的办理经验和成体系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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