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摧毁11人套路贷恶势力集团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堂、欧某斌、邓某豪从事小额高利贷款过程中,共同雇佣邓某文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为了非法讨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博白县成立了两个催收工作室,纠集被告人黄某华、黄某龙、苏某锋、麦某风、唐某潮、黄某强、彭某胜等催收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多名逾期未还款借款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多次发送短信、微信和经编辑的带有借款人本人照片的淫秽、侮辱文字图片进行辱骂、恐吓,使用“呼死你”电话轰炸手段频繁进行骚扰,迫使借款人高额还款,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3月7日,夹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迅速将该案十一人抓捕归案。2020年1月,夹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堂、欧某斌等十一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审判。该案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若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要件,即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法院认为:陈某堂、欧某斌、邓某豪在从事网络小额高利贷款、非法讨债过程中,纠集黄某华、黄某龙、苏某锋、麦某风、唐某潮、黄某强、彭某胜、邓某文等人,结成犯罪集团,反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某堂、欧某斌、邓某豪为首要分子,黄某华、黄某龙为重要成员,苏某锋、麦某风、唐某潮、黄某强、彭某胜、邓某文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判决,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法判处十一名被告人二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夹江县判决首例恶势力集团案件,是夹江县“全面扫除黑恶势力”专项行动取得的一重大战果。黑恶势力利用“套路贷”等手段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给社会平安建设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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